民179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,致他人受損害者,應返還其利益。
民184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民767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,得請求返還之。
民820共有物之管理,除契約另有約定外,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。
共有人之ㄧ,未具有民820之規定占有共有物,他共有人可依民767請求返還,並可依民719請求不當得利或依民184請求損害賠償
結論:請共有人之ㄧ,依照民820規定占有共有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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