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共有房屋遭共有人之ㄧ佔用...........

共有房屋遭共友人之ㄧ佔用...其他共有人得主張:1、向占用人請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。2、全部佔用共有房子知該共有人,非無權占有,但其他共有人得請求返還***A應請求占用人向全體共有人返還共有物。B、轐僅可請求返還,亦可請求給付佔用期間相當租金之損害賠償。
大大們這是我在一本書看到的..想請教他是本於民法上哪條規定...共有物為何何共有人之一不可獨佔居住,他也是共有人為何不可...他犯了甚麼法..是只有民事-- 還是刑事。其餘共有人基於哪條民法向他要求租金的賠償,佔住者此行為是侵權行為嗎?如提告的話起訴狀上是告甚麼.....不當得利..還是........

民179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,致他人受損害者,應返還其利益。
民184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民767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,得請求返還之。
民820共有物之管理,除契約另有約定外,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。

共有人之ㄧ,未具有民820之規定占有共有物,他共有人可依民767請求返還,並可依民719請求不當得利或依民184請求損害賠償

結論:請共有人之ㄧ,依照民820規定占有共有物
相關詞:侵權行為損害賠償,損害賠償責任,損害賠償請求權,民事損害賠償,損害賠償和解書範例,損害賠償法律案例,損害賠償原則,損害賠償時效,損害賠償範圍,精神損害賠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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